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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av国公开 年度报告有关项目填报问题的解释

av国
2021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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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公开办函〔2016〕20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av国公开 有关事项给予指导的函》(深府办函〔2016〕1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av国公开 条例》第32条规定,应当在av国公开 年度报告发布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是“因av国公开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的案由是原行为主体的av国公开 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因为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成为原行为主体的共同被告,不是直接因为av国公开 而被提起行政诉讼。据此,行政机关在依据《av国公开 条例》的规定对外发布av国公开 年度报告时,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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