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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四川省会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26〕8号
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会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av国
2026年9月3日
四川省会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会计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7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称评审工作行为规范〉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av国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和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组建及管理。
第三条 av国 (以下简称“财政厅”)负责组建专家库,并负责专家库专家选聘、培训考核、信用记录、退出惩戒等服务管理工作。四川省会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评办”)负责专家库(专家)日常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四条 坚持“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择优入库、动态调整”的原则,统筹考虑区域(单位)分布、行业、单位类别、年龄、性别等因素,遴选专业技术能力强、业内公认的会计类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家,每届聘期不超过3年。专家库成员不少于相应会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3倍。
第五条 专家选聘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单位(组织)直接推荐或财政厅定向邀请等方式。申请入库专家需按申报(通知)要求将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的申报材料报送财政厅审核。
第六条 财政厅按程序负责对申请入库专家进行审核和择优选聘。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意后纳入相应专家库管理并发放聘书。同等条件下,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高端、高层次)人才、四川省(重庆市)会计高端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优先入选专家库。专家库名单不对外公布。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无相关不良诚信记录;
(三)具有会计系列相应层级或以上职称,取得相应层级职称5年以上或取得高一层级职称;
(四)从事财会领域专业技术工作,且从事财会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以上,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在本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五)在四川省累计工作满3年以上;
(六)能正确掌握和准确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称政策,深入了解本专业发展趋势,系统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七)身体健康,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八)退休人员原则上不纳入专家库。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等省部级及以上高级专家,年龄适当放宽,入库时不超过70周岁;
(九)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入库专家所需材料:
科研成果、工作报告等。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在评审工作中,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邀参加会计高级职称评审,接受评审业务培训;
(二)对有关评审制度、政策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三)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四)依法依规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第十条 在评审工作中,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四川省职称评审工作行为规范》有关规定,积极参加评审工作,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及评审委员会相关规定,作风严谨细致,认真履行职责,按时保质完成相关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管理;
(三)积极参加会计职称工作咨询、研讨和论证活动,对评审条件、评审方式等建言献策;
(四)受聘期间,如有工作单位、工作岗位、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资格、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主动向省高评办报备。如不再符合专家条件的,应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专家)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要求,省高评办负责按照随机原则抽取专家参加评审,参加评审专家应按规定准时参加评审会议,认真审核申报人员材料,全面了解申报人员的品德和专业能力情况,独立行使表决权。专家抽取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财政厅按照备案周期对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厅核实确认,将按程序及时调整出库:
(一)已办理退休手续;
(二)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财会(或分管财会机构)工作等情况不再适合担任专家;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相关工作;
(四)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或违法违规行为;
(五)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评审工作;
(六)单位不再推荐其担任专家;
(七)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
无上述情形专家,经财政厅审核确认,可自动续聘为下一届专家。
第十三条 在职称评审工作中,专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接受财政厅的监督管理:
(一)不得违反保密规定,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对外公布评审专家身份、泄露评审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引用未公开的工作数据和有关结论;
(二)不得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
(三)不得在职称评审中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请托、打招呼、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
(五)公正履行评审职责,不得在评议、打分、投票等环节存在不公行为;
(六)不得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其他专家进行利益交换,违规帮助他人游说、打招呼、递条子,干扰评审工作正常秩序,作出有违公平原则的行为;
(七)在异议处理工作中,不得协同有关单位(个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作出不公正的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专家在参加评审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与申报人单位和申报人存在利益或纠纷关系;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影响评审客观公正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专家资格;
(二)在评议、打分、投票等环节存在明显不公行为;
(三)未遵守保密、回避等规定;
(四)利用专家身份违规为他人或者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违反评审纪律的失信违规情形。
第十六条 参加评审专家应按要求接受培训,省高评办负责组织培训,指导专家掌握评审条件、尺度、程序、纪律以及评审方法等,提升专家履职能力。对无故不参加培训,认定为培训考核不合格,不能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专家应接受信用管理,省高评办按聘期和年度对专家实施信用管理,认定专家失信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推荐单位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专家信息审核并向财政厅及时告知专家相关科研失信、违法违规等重大事项,如因此给评审等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单位指导整改直至取消推荐资格等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隐瞒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等情形申请成为专家的,属无效申请。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专家资格,并按规定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3年。
第二十条 专家违反评审纪律及相关规定,故意泄露专家身份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立即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按规定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一条 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失信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专家资格,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3年,并通报所在工作单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财政厅认定的其他评审活动违规行为,将视情况给予取消专家资格、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家违规行为及不良诚信记录将作为财政厅会计科研课题申报、会计高端人才选拔培养、行业评先评优等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四川省会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是指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是指经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四川省会计高级职称评审,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相关工作年限及资格认定截止到申报年度年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av国 有关政策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如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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