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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国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文化和科技产业融合发展试验区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av国
2026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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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8282890/2026-00017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av国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 成文日期: 2026-08-17
  • 发布日期: 2026-08-18
  • 文  号: 川财规〔2026〕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av国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文化和科技产业融合发展试验区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20266

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财政局、党委宣传部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文化和科技产业融合发展试验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省级财政文化和科技产业融合发展试验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av国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2026817


省级财政文化和科技产业融合发展试验区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文化和科技产业融合发展试验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政府令第356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办〔202316号)等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av国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文化和科技产业融合发展试验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av国 文化和科技产业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发展以及全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共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党委宣传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核省委宣传部拟定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牵头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省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收集审核基础数据,严格履行项目筛选机制,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批;按规定加强项目和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开展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行业省本级项目和跨区域项目的储备、筛选、申报、监管和验收,指导资金使用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规范项目实施,具体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细化分配下达配合同级党委宣传部做好项目申报,及时拨付资金,牵头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市县党委宣传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储备、筛选、申报、监管和验收,配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行业省本级项目和跨区域项目的储备、筛选、申报、监管和验收指导资金使用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规范项目实施,具体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如实申报项目,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加强内控管理,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管理使用责任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绩效管理,主动接受监督,严格落实整改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聚焦四川省文化和科技产业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明确的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遵循“依法合规、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文化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实施的文化和科技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各市(州)重点打造的园区(基地)。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点文化产业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文化数字化建设、文化科技攻关,以及影视动漫、游戏电竞、数字创意、网络视听、超高清视频、科幻等重点项目;支持金融机构打造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相关金融产品。

(二)重点园区(基地)及平台培育。支持培育符合文化和科技产业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方向的产业园区(基地);支持省级及以上文化科技、文化贸易等产业平台建设提升。

(三)重点文化企业培育。支持国有文化企业改制、改革、重组,支持做强重点骨干文化企业。

(四)文化产业市场拓展。支持开展或参与全国性、全省性

重大文化产业活动,支持文化“走出去”活动,支持培育文化消

费市场、提升文化消费水平。

(五)文化产业相关基础管理。支持开展文化和科技融合产业规划、全省性文化产业重点培训及文化人才培育等。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上述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扩大适用范围和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纳入清理范围的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相关支出,不得用于主题公园、仿古镇街等限制开发类或规范管理类项目或假借文旅名义的楼堂馆所、房地产、商业综合体、特色小镇等项目,以及其他禁止列支的事项。

章  分配下达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项目法和据实法进行分配管理,具体包括:

(一)项目法。一是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县党委宣传部门和省属文化企业(单位)等申报项目采取竞争立项方式对入围项目按照竞争性评审得分择优予以补助。二是省委、省政府直接决策的省级重大文化产业项目,采取特定补助方式。

(二)据实法。文化大数据、科幻和融资贴息等相关政策已明确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的文化产业项目,根据政策标准据实予以补助。

  各市(州)党委宣传部、财政局按要求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审核,联合向省委宣传部申报资金。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负责组织本系统省级单位项目和跨区域项目申报、审核,向省委宣传部申报资金。

  省委宣传部组织开展项目合规性审查、评审等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按照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有关规定报批财政厅按有关规定下达资金。专项资金一经批复下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项目和绩效目标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申报流程逐级报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申报单位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

(二)申报单位因涉嫌严重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

(三)申报单位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四)申报单位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五)根据近三年巡视、审计和绩效评价等结果,申报单位在使用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超范围使用资金、预算执行严重滞后、绩效目标严重偏离的问题。

(六)申报项目已获得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或其他省级专项资金支持。

章  资金管理

十一 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按规定办理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支付、收支对账等。

十二 专项资金应在当年执行完毕,预算年度终了尚未支付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 依法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和需求审查,从严从实确定采购需求和经费预算,坚决遏制非必要采购”“豪华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禁止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禁止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采购人要强化履约验收管理,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逐项验收,并依据验收结果和合同条款支付资金

十四 依法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购买主体是各类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购买主体应结合《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认真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坚持先安排预算、后购买服务,不得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单位财政支出预算的依据。

十五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配置应当结合资产存量、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力状况,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不能调剂的,可以采取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

章  绩效和监督

十六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财政厅落实牵头责任,省委宣传部落实主体责任,实施单位落实直接责任,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省委宣传部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估,加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预算执行进度及两者匹配情况的跟踪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健全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机制,加强对下绩效管理指导。财政厅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

市县党委宣传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区域和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动态实施绩效运行监控,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市县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本级项目、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十七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财会监督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要自觉接受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对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强化结果运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挂钩。

十八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财政部下达四川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未明确具体项目或具体地区、需要进行二次分配的部分,参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68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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