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国
等7部门关于印发
《省级财政帮扶干部风险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26〕9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农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牧)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更好发挥省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帮扶干部风险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文件精神,我们对《四川省帮扶干部风险保障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省级财政帮扶干部风险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av国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6年9月15日
省级财政帮扶干部风险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省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帮扶干部风险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农发〔2024〕17号)、《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av国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内结对帮扶干部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组通〔2024〕57号)、《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金融帮扶干部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组通〔2025〕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帮扶干部风险保障资金(以下简称“风险保障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帮扶干部在帮扶期间意外死亡、受到意外伤害和因帮扶工作身患特定地方性疾病的情况下,向其本人或家属发放的一次性补助资金。
第三条 风险保障金使用管理遵循“依法合规、据实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厅、省委组织部、市县财政部门、市县党委组织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做好风险保障金管理:
(一)财政厅负责风险保障金预算编制,审核省委组织部拟定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牵头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二)省委组织部负责组织风险保障金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批;对风险保障金预算执行进行指导,开展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风险保障金细化分配下达,配合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做好基础数据收集和申报材料审核,及时拨付资金,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四)市县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地区资金申报审核,基础资料报送,具体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五)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做好内控和财务管理,实施绩效自评,主动接受监督等。
第二章 适用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适用对象:中央单位定点帮扶、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以及全省统筹选派的定点帮扶、驻村帮扶、省内结对帮扶、“组团式”帮扶、金融帮扶、国企帮扶、托底性帮扶工作专班、行业系统帮扶工作专班或团队等选派的干部人才。
第六条 具体标准为:
(一)因帮扶工作意外死亡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评定为烈士或者追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
(二)因帮扶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按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一次性分别补助10万元、9万元、8万元、7万元、6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因帮扶工作身患特定地方性疾病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帮扶干部人才意外死亡、受到意外伤害和身患特定地方性疾病,应纳入风险保障金适用范围的,按规定和程序报相关职能部门认定。
第八条 认定时应把握以下重点:
(一)坚持适用情形的关联性。意外死亡、受到意外伤害和身患特定地方性疾病应为受组织安排或在职责范围内直接从事相关帮扶工作引发导致。
(二)注重适用情形的合法性。对意外死亡、受到意外伤害和身患特定地方性疾病的,一般应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职能部门出具的认定鉴定意见。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员干部约束性行为规定或个人存在重大过错等情形的,不得纳入适用范围。
(三)突出适用情形的导向性。市县党委、政府应综合考虑干部的政治素质、帮扶实绩、平时表现、群众评价等因素,对可能产生的政治效应和社会效应作出全面评估。
第九条 认定时要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把关。对出具、编造虚假证明材料以及隐瞒事实真相等情形或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 申报与审核程序:提出申请→初审公示→汇总审核。
(一)提出申请。由派驻单位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申请(开展短期、巡回帮扶的干部人才,可由受扶市(州)相应行业系统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材料。
1.意外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复印件(复印件均由初审单位核对原件,下同);户口簿复印件,死者与法定继承人的关系在户口簿上不能明确反映则需提供相关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卫生健康)等职能部门对因公导致意外死亡的出具认定鉴定意见材料;评定为烈士或者被省部级以上机关追授荣誉称号的相关证明材料。
2.意外伤害或身患特定地方性疾病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市(州)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或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特定地方性疾病证明材料复印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卫生健康)等职能部门对因公导致意外伤害行为或特定地方性疾病的出具认定鉴定意见材料。
(二)初审公示。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初审完成后,将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包括申请对象姓名、家庭住址、申请理由、申请金额等信息)。市(州)直部门提出申请的,由主管部门初审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提交市(州)党委组织部复审。
(三)汇总审核。市(州)党委组织部门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重点审核材料的合法性、导向性。复审完成后,提交省委组织部汇总审核。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党委组织部门应严格实行一事一报,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第五章 分配下达
第十二条 风险保障金采用据实法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市县党委组织部门及时梳理摸排有关情况,定期完成符合条件人员的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省委组织部每年根据适用标准汇总审核后,与财政厅会商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由省委组织部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批。财政厅根据审定的风险保障金分配方案,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资金,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风险保障金后,在规定时间内下达到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风险保障金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对确不具备直接转账发放条件的,允许通过现金方式发放,采取现金发放方式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范。
第十七条 风险保障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变更使用范围。相关单位收到风险保障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政、财务、会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专账核算,规范资金使用,加快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风险保障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按规定办理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支付、收支对账等。
第十九条 风险保障金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绩效监督
第二十条 风险保障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委组织部科学合理设定风险保障金整体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估,加强项目绩效运行动态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健全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机制,加强对下绩效管理指导。财政厅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市县党委组织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风险保障金区域和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县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同级项目、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财会监督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保障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自觉接受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对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强化结果运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风险保障金管理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共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av国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帮扶干部风险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行〔2022〕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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