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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国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
《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av国
202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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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8282890/2026-00020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av国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6-09-24
  • 发布日期: 2026-10-15
  • 文  号: 川财社〔2026〕7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av国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
《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社〔2026〕75号

 

 

各市(州)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支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我们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av国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24日

 

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和《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25号)等管理规定,结合av国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以及资助困难群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资金(以下分别简称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长期护理保险资助参保资金)。

第三条  省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县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做好资金管理。

(一)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会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统筹考虑救助工作需要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科学测算、合理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资金;审核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分配下达资金;牵头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报批;负责按规定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管理;负责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绩效监控,定期开展绩效自评,配合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落实财会监督职责等。

(三)市县财政部门。市(州)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做好资金需求测算,根据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情况,明确市县资金安排计划和分担办法,足额安排本级资金;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按程序按进度将上级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牵头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市(州)要求足额安排本级资金,按程序按进度及时上划至市(州)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落实资金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要求。

(四)市县医疗保障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市县医保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配合做好资金绩效管理,落实财会监督职责。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加强内控管理,严格落实财务、资金绩效和财会监督管理要求。

第四条  医疗救助资金按照“依法合规、注重需求、绩效导向、强化监督”的原则实施管理,将各地实际需求作为资金分配的主要考虑因素,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资金管理,通过提升财会监督能力维护资金安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列入专项转移支付。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拨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困难群体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仍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

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拨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用于对在省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

长期护理保险资助参保资金拨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按照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第六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医疗救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不得用于工作经费和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及维修改造等支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选取困难群众人数、常住人口数、自身努力程度、重点工作、绩效管理等5项因素,分别按75%、10%、10%、3%、2%的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基金结余和保障能力情况等测算分配。因素选择和权重设置,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其中:

1.基础分配。

测算公式为:

困难群众人数。以民政部门提供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数、特困人数作为分配依据。

常住人口数。以资金分配时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市(州)常住人口数作为分配依据。

自身努力程度。以市(州)上年财政投入数占其年度实际救助支出数的比例计算努力系数,按所占权重作为分配依据。

重点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落实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倾斜政策作为分配依据。若当年无重点工作安排,该因素权重调整至绩效管理。

绩效管理。以上年度市(州)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作为分配依据。

2.结果修正。

财政困难程度调整。将市县财政供养人员人均财力作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采取“保底限高”方式对人均财力系数进行同比例压缩。

基金结余和保障能力调整。结合各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结余情况和支撑能力,对结余较大的市(州)适当扣减分配额度,将扣减的额度通过“保底限高”的方式,适当向困难地区倾斜。

(二)疾病应急救助资金。选取常住人口数和发病率等2项因素,分别按60%、40%的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绩效结果测算分配。其中:发病率依据卫生健康统计年鉴公布的最新入院人次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市(州)常住人口数计算,具体为入院人次数占常住人口数的比重;常住人口数、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绩效系数的选取原则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保持一致。


测算公式为:

(三)长期护理保险资助参保资金。选取困难群众人数、常住人口数、绩效管理3项因素,分别按90%、5%、5%的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和参保调节系数等测算分配。其中:困难群众人数、常住人口数、绩效管理因素,以及财政困难程度修正因素,与城乡医疗救助保持一致。参保调节系数通过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数与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占比确定。测算公式为:

 

第八条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资金分配前期工作,收集梳理所需数据和信息,确保数据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

第九条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方案,按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规定履行审批。

第十条  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包括提前下达、正式下达。

(一)提前下达。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医疗救助资金实行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提前下达预算30日内,会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将预算全额下达市(州);同时,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不低于当年预计执行数的90%,提前下达市(州)。

(二)正式下达。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正式下达资金30日内、会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将资金全额下达市(州);省级正式下达资金,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将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于30日内、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于60日内下达各市(州)。

资金文件由省级和市(州)财政部门分别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共同印发,载明资金名称、用途、转移性收入科目、支出功能科目、资金管理要求、资金分配明细,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提前下达资金文件应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印发,正式下达资金文件和指标应在分配决策程序后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市(州)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时,应进行核对,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应立即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市(州)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对口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处置多拨的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支付、收支对账等。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资金应在当年全部拨付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

第十四条  各地将医疗救助资金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具体使用分别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的资助参保资金以及长期护理保险资助参保资金应根据医疗保障部门申请,按程序及时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分别拨付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第五章  绩效监督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科学合理设定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估,加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的跟踪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健全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机制,加强对下绩效管理指导。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分配资金、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动态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市(州)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同级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应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财会监督范围,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按规定开展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发现问题应按规定及时处理。相关部门和机构要落实财会监督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流程控制,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有效防范化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相关部门和机构要自觉接受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检查和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对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强化结果运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医疗救助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在资金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市(州)财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24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30年12月31日。《av国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2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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